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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5〕17 號)

發布時間:2025-07-07 瀏覽:11次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設區市財 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有關社會代理機構:

為了加強對全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 審專家的評審行為,我廳制定了《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 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2025 6 25 日

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進一步規 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充分發 揮評審專家的作用,提高政府采購評審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 2016〕198 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和要求,經省財政廳選聘,納入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下簡稱評審工作)的人員。評審專家的征集與選聘、抽取與使用、 報酬與信用評價、監督管理與解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擇優選聘、管用分離、隨 機抽取、動態考核、廉潔自律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系統)組建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積 極推進與財政部、其他省市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加 強政府采購系統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連接,推動實現政府采購 評審專家和工程評標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的互聯共享。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征集與選聘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廣開渠道,通過公開征集、定向 征集、單位集中推薦和自我推薦(經單位同意)相結合的方式, 征集并擇優向省財政廳推送評審專家申請信息,充實評審專家資 源,滿足評審工作需要。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做到客 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 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 關領域工作滿 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 );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可以適當放寬工作滿 8 年的條 件,其中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可以放寬到 2 年, 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可以放寬到 5 年;對評審 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可以放寬專業技術職稱要求,但應當滿足 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從事專業領域工作滿 20 年, 并在本專業領域有一定成就或者影響力;

)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普 法測試成績合格,省級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省部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認定的領軍人物等高層次人才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可免于測試;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 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無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六)熟悉計算機操作,能夠使用計算機完成評審工作;

(七)入庫時不滿 65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已選聘評審專家可以在滿 67 周歲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提出續 聘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聘至 70 周歲;超過 70 周歲的, 原則上予以解聘;

(八)認同本辦法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九)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評審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

五)被行政監督部門取消評標或評審專家資格的;

六)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人員,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工作人員,采購代理機構股東以及在職、兼職從業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 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 家的人員( 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工作單位所在區域的財政部門申請,在省級預算單位工作的申請人可直接向 省財政廳申請,須提供以下材料,通過福建省政府采購網在線申 報:

一)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 請表和承諾函、單位推薦確認函;

二)學歷學位、專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的證書,或者具 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即與專業技術相關的個人研究或工 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獎勵、表彰等);

三)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普法測試成績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近三個月的社保繳交記錄, 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六)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申請材料需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已退休的應由退休前 工作單位蓋章。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結合學習和工作 經歷, 申報評審專業和評審品目。評審品目層級不得高于《政府 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三級(含)品 目,鼓勵申報末級品目。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評審區域原則上為本人工作所在地,退 休的為退休前工作所在地,可以另外選擇 2-3 個與本人經常居住 地或自身學習生活密切、便于參加評審的其他區域作為副評審區 域。

第十一條 申請人通過福建省政府采購網注冊評審專家賬號,在線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各級財政部門對本地區申 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查,并 與申請人在線申報的信息進行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初審通過, 并逐級在線報送至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原則上每季度集中審核, 對部分品目評審專家人數較少的,根據需求及時審核,符合條件 的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的工作單位、專業技術職稱、需要申請 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申請 評審專家信息變更,變更后的申請表加蓋工作單位公章,提供相 關證明材料。評審專家應規范、準確地填寫回避單位全稱及組織 機構代碼,英文字母統一大寫。評審專家申請信息變更應逐級在 線報審至省財政廳。評審專家入庫后應保持專業穩定,原則上兩年內不得申請變 更評審品目。

第三章 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三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 機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 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 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四條 高端醫療設備、科研儀器設備等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 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當日抽 取評審專家。跨省遠程異地評審項目等特殊情況, 由采購人結合 項目實際按有關規定執行。

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 以下簡稱評 審委員會)組長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審委員會推選產 生,應當推選專業背景與政府采購項目相關度高、專業能力強的 評審專家擔任。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 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 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 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 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 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 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 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評審專家發現自己與參加采購活動的其他評 審專家有利害(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 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存在上述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 其回避。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 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參加過采購項目前期咨詢論證的評審專家,不得再參加該采 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采購人及其預 算主管部門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本單位或被管 理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情形外,同一采購項目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來自同一法人單位 的評審專家。

第十八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綜合考慮各評審專家到 評審現場的距離、路況等因素, 自擬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最后一位 評審專家應答參加評審后開始計算,合理設置評審專家到達評審 現場的時間。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收到政府采購系統發出的評審邀請后不 響應是否參加評審的,視為無法參加評審;確認參加評審的,應 在規定時間內到達評審現場并在政府采購系統內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簽。評審專家未在規定時間內在政府采購系統上簽到的,視為遲 到, 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重新補抽遲到的評審專家不得參加本次抽取項目的評審活動,不得領 取評審費用。

第二十條 出現評審專家遲到、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 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 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 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 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 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 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 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 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 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規范,不得接受利益相關方及其 請托人的送禮和宴請。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 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并向財政部門書面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 同級財政、監察等部門反映。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 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 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 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 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 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四章 評審專家報酬與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 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 采購人支付評審專 家勞務報酬。勞務報酬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 30 日內完成支付。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采 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按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 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 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故意拖延評審時長、不審簽評審意見、不出具評審 報告,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領取勞務報酬 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領取評審 勞務報酬。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實行信用評價制度,一季度形成季度 評價,年度形成年度總評價,信用評價包括個人信息評價、專業 能力評價和履職情況評價。評價規則嵌入政府采購系統,財政部 門加強對評價結果運用和動態管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于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 5 個工作日內進行評價,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根據受理的投訴舉 報的處理結果,對評審專家進行追加評價,并在政府采購信用評 價系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評價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專家信用評價應實事求是開展,采購人或者采購 代理機構利用信用評價對評審專家打擊報復或者惡意貶損的,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評審專家監督管理與解聘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評審專家 的業務培訓。省財政廳定期牽頭組織評審專家普法測試,著力提 升我省評審專家的專業能力和合規意識。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加強貫通協同監管,發現評審專家 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按職責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部門聯合監管。

第三十二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評審專家遲到 1 的,通過 政府采購系統予以提醒;遲到 2 次的,暫停參加評審活動 1 個月。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項目所屬同 級財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省財政廳予以暫停參加評 審活動 3 個月,扣除信用評價分 3 分:

一)未按規定存放手提包及手機等電子設備的,或在評審 現場接打電話等違規行為的;

二)不熟悉電子評審操作系統,影響評審工作的;

三)無故或無合理原因故意拖延評審時間的;

四)評審過程中隨意離開評標室、隨意進出其他評標室或 私自將評審的相關資料帶出評審區的,或記錄、復制、故意損毀 評審資料或不配合采購人審查、復核評審結果或質疑處理的;

五)一個自然年度內,評審專家遲到 3 次的;

六)評審專家的工作單位和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 化,未在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申請評審專家信息相應變更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評審不良行為,但情節較輕、 影響較小的。

第三十四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項目所屬同 級財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省財政廳予以暫停參加評 審活動 6 個月,扣除信用評價分 6 分:

一)因質疑成立影響中標、成交結果,且被認定為評審專 家責任導致的;

二)評審專家在同一時間段接受兩個以上采購人、采購代 理機構邀請參與評審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評審不良行為,但情節較為 嚴重、影響較大的。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項目所屬同 級財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省財政廳予以暫停參加評 審活動 12 個月,扣除信用評價分 12 分:

一)參與項目論證(招標文件編制、單一來源、進口設備 等論證)的評審專家,被財政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接受供應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能影響公正評 審的請托、宴請、娛樂等活動的;

三)利用微信、QQ 等社交軟件泄露、傳遞或討論與評審工 作相關的信息、文件、意見、評審結果等,或線下聚集等方式討 論圍串標等可能影響公正評審事宜的參與者;

四)因投訴、舉報影響中標、成交結果,且被認定為評審 專家責任導致的;

五)一個自然年度內,遲到 4 次(含 4 次)以上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評審不良行為,但情節嚴重、 影響重大的。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被暫停參加評審活動 3 個月以內的,到 期后自動恢復評審資格;評審專家被暫停參加評審活動 6 個月的, 到期后書面向省財政廳提出恢復申請,并提交規范誠信履職的承諾書后恢復評審資格;評審專家被暫停參加評審活 12 個月的, 到期后書面向省財政廳提出恢復申請,提交規范誠信履職的承諾 書,參加省財政廳統一組織的評審專家普法測試成績合格后恢復 評審資格,普法測試成績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同級財政部 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省財政廳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未按要求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普法測試,或者 普法測試不合格的;

四)因工作調動導致經常居住地不在我省等客觀條件限制, 12 個月以上無法履行項目評審職責的。

因以上情形被解聘的評審專家,財政部門一年內不再接收其 重新入庫申請。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項目所屬同 級財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省財政廳予以解聘,列入 不良行為記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并書面告知原推薦單位: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 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主動提出,或明知應當回避未主動 申請回避的;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 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續聘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八)在評審過程中向采購人、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明示、 暗示索取超出標準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評審,或 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的;

(九)連續 5 次或 12 個月內累計 10 次,被抽取應答同意后 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

(十)一個自然年度內季度總評價記錄為“差”達到 3 次的;

(十一)被財政監管部門約談達到三次或行政處罰的;

(十二)入庫后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的;

(十三)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的黨紀處分或受到記大過及以 上的政務處分;受到除警告、通報批評、3 萬元以下罰款以外的 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

(十四)利用微信、QQ 等社交軟件泄露、傳遞或討論與評審 工作相關的信息、文件、意見、評審結果等,或線下聚集等方式 討論圍串標等可能影響公正評審事宜的發起人或者主要組織者;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庫日常管理要求嚴重干擾評審項目正常開展,造成重大影響的。

因以上情形被解聘的評審專家,財政部門不再接收其重新入庫申請。

第三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 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并提供真實有效 的證據材料,財政部門應當對反映人信息保密。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處理政府采購項目爭議中 發現評審專家有不良行為的,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及時 處理。各級財政部門按職責及時將評審專家的獎懲情況在政府采 購網進行公告。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 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影 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 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 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 罪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 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 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 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 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中央垂直管理單位、駐閩部隊采購項目和自行采 購項目的采購人自愿抽取的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出現不良行 為, 由采購人作出認定、提出處理意見,財政部門應根據采購單 位查實移送的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評審專家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第四十七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可以根據 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5年 8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閩財購〔2016〕40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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