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
閩財規〔2025〕1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各部門(一級預算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發揮集中采購優勢,提高政府采購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2022〕3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財庫〔2019〕69號)等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集中采購管理
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依法獨立設置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可以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省或其他市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也可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將集中采購項目擇優委托給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不再包含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省級預算主管部門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將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統一采購的項目確定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書面報省財政廳備案后實施。備案材料應包含采購品目、采購方式、資金預算、內部使用范圍、擬委托代理機構、實施頻率等項目基本情況。
二、分散采購管理
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以及集中采購目錄項目所列金額標準以下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實行分散采購管理。采購人不得將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工程、服務化整為零規避政府采購,也不得將集中采購目錄項目所列金額標準以上的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規避集中采購。
分散采購由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實施采購,也可以依法自行組織采購;采購人依法自行組織采購的,應采用法定采購方式。
三、公開招標管理
對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凡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預算主管部門同意后(省屬高等院校除外),依法向財政部門申請批準。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應根據項目特點,按照有利于項目實施的原則,采用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在內的多種采購方式組織開展采購活動。
四、工程采購管理
工程項目屬于依法必須招標范圍的,按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有關職責分工,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并根據行政監督部門的規定使用招標文件范本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以及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采用政府采購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由財政部門監管。
所有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在執行中均應當落實政府采購有關要求,包括編制預算、采購實施計劃,執行支持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備案政府采購合同、納入政府采購統計范圍等。
五、框架協議采購
各地、各部門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 110 號)等規定開展框架協議采購工作。各級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行框架協議采購的品目,采取全省聯動框架協議或區域聯動框架協議由省財政廳根據工作實際決定。
集中采購目錄內品目的小額零星采購,實行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嚴格執行框架協議采購結果;未實行框架協議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網上超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框架協議采購和網上超市采購不能滿足需求,且當年度同品目預算金額累計在3萬元以下的,采購人可自行采購。
六、有關要求
各預算單位要加強內控管理,嚴格依據本集中采購目錄及采 購限額標準,在部門預算編制中同步編列政府采購預算,做到應編盡編,提升采購質效。政府采購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執行過程中確需追加或調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各級集中采購機構要細化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框架協議、批量、聯合、網上超市等方式組織實施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發揮規模優勢,提高采購效率。省級非在榕預算單位經主管預算部門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批準,可對政府采購活動執行屬地管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閩財購函〔2021〕2 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財政廳
2025 年6月10日